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兴达公司:
《2011年兴化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希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2011年兴化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考核奖励办法
为充分发挥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鼓励和引导作用,促进我市服务业持续快速发展,现将考核奖励办法明确如下:
一、扶持重点项目
1、对能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城市综合体类重大服务业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投入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进行奖励(奖金由市财政单独列支)。
2、新建大型购物中心、连锁超市(世界500强企业)、专业市场等项目,在竣工开业后,按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部分的3%且不超过50万元给予奖励。
3、符合规划的旅游景区内公共设施项目按投资额200万元以上部分的3%给予投资企业奖励(不包含财政投资项目);旅游企业在市外主流媒体上开展广告宣传推介兴化的,按实际广告费的5%给予奖励。
4、新建和改造的农贸市场项目在竣工开业后并经有权部门验收达到文明诚信市场标准,新建的按实际投入200万元以上部分的3%给予市场投资者奖励;改造的按投资50万元以上部分的3%给予市场投资者奖励。
5、戴南不锈钢综合物流中心、得胜湖港口物流园区、粮食产业物流园区落户民资项目、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按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部分的3%且不超过50万元给予奖励。
6、新落户并正常营业的文化创意、软件及服务外包、研发设计等新兴服务业企业,按实收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部分的5%且不超过20万元给予奖励;社会化养老项目在竣工开业后,按投资额500万元以上部分的3%且不超过20万元给予奖励。
7、鼓励商业银行机构落户我市。在我市新设立或迁入且实现营业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按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非法人机构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以上计算奖励的实际投资额,不包括土地出让金,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投入,已获奖励的投资不重复计算。
二、培育规模企业
8、对当年入库地税收入100万元以上且税收超上年的服务业规模企业,按地方留成的10%给予奖励。该奖励不包括国有(国有控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总部不在兴化的连锁企业及分支机构、物回企业、代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企业、洗浴休闲娱乐业企业。
9、集团企业或连锁企业总部设在我市,市外企业结算汇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我市地方留成的30%给予奖励。
10、连锁零售企业在我市当年实现税收超上年并在行业排名前三名的,给予在兴工作一年以上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不超过2万元奖励。
11、列入泰州市服务业“833”工程考核,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重点项目和利税超千万元的监测点企业,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层3万元奖励。
三、引导质态提升
12、对经有权部门批准新获得3A、4A、5A级景区授牌的,分别给予景区申报企业20万元、6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13、对经有权部门批准新获得五星、四星级酒店授牌的,分别给予6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奖金由市财政单独列支)。新获批或升级为三星级酒店的,在授牌后给予20万元奖励。
14、对引进五星级、四星级品牌酒店经营企业(团队)或知名连锁酒店在我市经营的,给予产权所有者10万元的奖励。
15、新批准的省级、泰州市级服务业聚集区分别给予申报单位50万元、30万元奖励。
16、对获批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17、对新获得省级、泰州市级文明诚信市场授牌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
四、相关事项
18、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原则,由市发改委(服务业局)牵头负责考核,会同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实施,市工商、旅游、住建、国土、安监、人社、国税、地税、统计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把关,考核结果报经市政府确认。
19、同一企业不同项目分别享受奖励;同一项目享受多项奖励的,按就高原则给予奖励。因企业违法违规、偷逃税受到处罚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拖欠土地出让金和农民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金的企业,奖励实行一票否决。
20、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并由市发改委(服务业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