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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兴化市科技创新创业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2-08    来源:兴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兴化市科技创新创业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兴化市科技创新创业奖励办法(试行)

  为深入实施“科技兴市”战略,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推动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向前发展,根据国家、省、泰州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 奖励范围

  1、获批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

  2、认定为国家级重点新产品、省级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

  3、自主创新(包括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科技成果通过省(部)级鉴定的企事业单位。

  4、获得国家专利授权的单位和个人。

  5、实施省级以上星火、火炬计划项目,按时通过验收并取得较好业绩的企业。

  6、获得泰州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员。

  7、获批建设的泰州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二条 申报条件

  1、已获得相应的科技成果证书、政府批文等证明文件。

  2、无知识产权争议。

  3、以本市企事业单位为主持单位完成的相关科技成果。

  第三条 奖励标准

  1、获批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认定为国家级重点新产品、省级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其重点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两年内应税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企事业单位自主创新(包括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科技成果通过省(部)级鉴定,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单位和个人每个专利分别给予2000元、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5、实施省级以上星火、火炬计划并通过验收的项目,实际财务投入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年新增纳税销售收入达到实际投入3倍以上,经科技创新创业奖励评审组评审和现场验收确认后,给予实施项目的企业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获得泰州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员,在享受科技进步奖奖励的基础上,市政府按获奖项目的增发地方配套奖金,其中国家级科技进步一、二等奖分别奖励6万元、3万元;省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泰州市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0.2万元。

  7、获批建设的国家级、省级、泰州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经验收合格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0.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科技创新创业奖励基金。每年组织一次科技创新创业项目的申报、评审和奖励。

  第五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须报送下列材料:

  1、科技创新创业奖励申报表。

  2、单位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若为两个以上单位或多人申报,须提供各方的证件复印件。

  3、成果证书、政府批文等证明文件复印件,证件或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局为科技创新创业申报奖励的受理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形式审查和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市政府组织相关专家或专业人员组成评审组,对科技创新创业申请奖励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组除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外,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察和验收。评审和现场验收时以成果证书、政府批文、财务投入发生数及实际效益为重要依据。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对通过评审的项目经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查批准,并在次年的市科技工作会议上进行表彰,兑现奖金。

  第九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证件、资料必须真实、准备。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恶意侵权或其它违反诚信行为的,除不予评奖外,还要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奖励办法(试行)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上一条: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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