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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化市工业和信息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14    来源:兴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兴化市工业和信息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兴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3日

  兴化市工业和信息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产业投资引导基金运行工作,根据《兴化市工业和信息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兴政发〔2016〕10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管理方式

  第二条 由兴化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代行兴化市工业和信息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职责、职能。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在产业基金监管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产业基金的管理和运营。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三条 产业基金总规模2亿元,其中:市财政出资0.5亿元、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融资或出资1.5亿元。以后,可根据市财政财力和基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资金规模和结构。

  第四章 基金投向和期限

  第四条 产业基金主要投向新招引的三大优势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投资数额大、科技含量高、税收贡献大的项目。三大优势产业中重点扶持不锈钢高端产品及产业链延伸项目、健康食品加工制造项目、高端装备及零部件生产制造项目。新兴产业重点扶持新材料、新能源、信息产业、生物医药、智能制造类项目。主要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早中期的企业。

  第五条 产业基金投资期限原则上控制在3-5年,最长不超过7年。

  第五章 投资方式

  第六条 产业基金采取直接投资、间接投资、跟进投资等方式进行投资,主要采取直接投资方式。

  第七条 直接投资。对市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重大项目、重点企业的引进和培育,产业基金在一定比例内可采取股权投资方式进行投资,也可以针对项目的具体情况,采取股权与债权相结合的混合投资方式或委托贷款进行债权投资。产业基金根据招引项目企业注册资金实际到位数或项目建设形象进度进行投资,对采用债权投资的一般项目,投资比例不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20%(实际到账数),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债权投资年收益率按照同期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重特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可以下浮基金收益利率。

  第八条 间接投资。产业基金通过参股方式,与专业化的创投(风投)机构及其他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若干支战略性新兴产业子基金,子基金机构组织形式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优先采用有限合伙制。产业基金在子基金中的占股比率为1:4(即母基金占股与创投机构和社会资本占股比),原则上持股比例不超过子基金总股本的30%(天使基金除外)。各子基金优先投资对象原则上应当是在本市范围内注册成立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投资金额原则上应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70%,未达到约定投资比例的,差额部分产业基金可要求同股同权计算收益。各子基金根据本市不同产业发展阶段和性质进行投资,可采用天使(种子)基金、创投(风险)基金、产业并购基金等基金形式。对单个企业的投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实收资本的35%,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且一般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第九条 跟进投资。产业基金应充分发挥创投(风投)机构发现投资项目、评估投资项目和实施投资管理的作用,可以在子基金投资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中选择优质企业,按照子基金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一般不超过5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以同等条件进行跟进投资。

  第六章 运作程序

  第十条 直接投资的对象为市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重大项目、重点企业的引进和培育,具体程序为:一是企业申请,企业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适时向市经信委提出申请;二是评审报批,市经信委根据企业申请,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使用产业基金的直接投资方案,报基金监管领导小组审批;三是资金拨付,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根据批复拨付资金,并代表投资人参与管理。

  第十一条 间接投资项目按市场化原则由相应的基金管理团队依托自身资源和从业经验自主确定,具体程序为:一是确定合作对象,市投资建设公司采用公开征集或定向谈判方式,选择产业基金参股合作对象,并由基金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合作对象进行尽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报基金监管领导小组审批;二是设立子基金,市投资建设公司根据批复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等规定设立子基金;三是项目管理,间接投资项目由子基金合作机构进行市场化运作,(合作机构将投资方案,包括选择投资对象、确定投资金额、明确投资形式等内容,报基金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投资建设公司代表投资人参与管理。

  第十一条 跟进投资项目按照“企业申请、部门推荐、尽职调查、决策批准”的运作程序进行,具体程序为:一是选择推荐企业,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在子基金投资企业中选择优质企业,或相关部门推荐,并由企业向基金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二是调查报批,基金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产业基金跟进投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草拟跟进投资方案,报基金监管领导小组审批;三是资金拨付,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根据批复拨付资金,并代表投资人参与管理。

  第七章 退出方式

  第十二条 产业基金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上市等方式实现退出。退出过程中涉及国有股权变动的,其退出方式和产生的损益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退出时未上市企业,按照国家国有产权交易的有关规定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转让。如实际交易价格(不含权)超过原始投资额的,按国有股权净收益增长比例,分档次适当给予奖励。如实际交易价格低于原始投资价格,按实际成交价确认国有股权投资损失。

  2.退出时已上市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二级市场交易转让,对国有股权净收益给予被投资企业适当奖励。

  3.国有股权净收益奖励给被投资企业部分,主要用于企业技术改造、科研创新、上市培育、人才引进、市场开拓等。

  第十三条 债权投资退出按直接投资协议执行。

  第八章 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严格限定产业基金扶持领域,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增加投资回报高的项目。

  第十五条 规范项目评估机制,由相关部门及专家对拟扶持项目进行总评估,出具评估意见,为产业基金运营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六条 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全权负责跟踪监督产业基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质态,并及时调控。

  第九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产业基金由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单独核算。

  第十八条 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定期向产业基金监管领导小组汇报投资基金及所投企业运营情况;向市财政局报送财务报告。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经信委、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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